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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在线注册服务条款

在以下条款中,“申请人”(或称“域名注册持有者”)是指通过注册服务商(定义见下文)的注册服务,在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注册域名的个人(包括自然人、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等)或者单位(包括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事业单位等)。“申请人” 包括注册域名持有者或其指定代理。

申请人同意此域名在线注册服务条款达成注册服务商与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第一条  术语解释

1.   注册服务商: 是指西安千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或经其授权的代理商。

2.   域名注册成功:指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域名被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确认没有在先的相同域名注册,也没有违反域名注册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并由相应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赋予申请人一定期限的对该域名的持有权。域名注册是否成功的确认权在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3.   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4.   UDRP: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具体内容参见http://www.icann.org/en/udrp/udrp.htm

5.   URS: Uniform Rapid Suspension, 具体内容参见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urs-2014-01-09-en

6.   RAA: ICANN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参见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approved-with-specs-2013-09-17-en?routing_type=path#raa)。

7.   其他在线注册服务条款中所涉及术语但未在本条款中阐明含义的,其含义可见RRA规定,或以ICANN及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公示为准。

 

第二条  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1.   申请人注册域名和利用所注册的域名进行信息传播和自我服务时,应遵守域名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利用所注册的域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散布恶意软件、恶意运行僵尸网络、网络钓鱼、盗版、商标或知识产权侵犯、欺诈或欺骗、仿冒或假造或参与与法律相违背的行为。如违反规定,暂停域名使用及/或删除对该注册域名。

2.   申请人接受本在线条款不会违反申请人以前签署的其他文件,也不会置注册服务商于违反RAA,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者违法的境地。 

3.   申请人应按注册服务商要求提供和填写注册信息,所填写的注册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且没有任何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陈述。且该等信息在注册域名注册期间如有变更的,应在七(7)天内予以更正和更新。这些信息包括:注册域名持有者的全称、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语音电话号码以及传真号码(如有);如果注册域名持有者为组织、协会或公司的,则提供授权联系人的姓名;注册域名的主要名称服务器和辅助名称服务器的名称;注册域名的技术联系人的姓名、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语音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如有);以及 注册域名管理联系人的姓名、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语音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如有)。如域名管理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交书面证明材料的,注册服务商将根据其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因申请人未按照本条要求提交证明材料或者所提交的证明材料不符合域名管理机构要求而导致域名注册不成功、被注销或被他人注册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并且申请人已支付的款项将不予退还。

4.   申请人(注册域名持有者)如故意提供不准确或不可靠的信息、故意在其提供给“注册服务商”的信息变更后七(7)天内不予以更新的,或未能在十五 (15)日内对“注册服务商”关于注册域名持有者的注册联系信息的准确性调查作出回应的,则构成对注册域名持有者与注册服务商之间合同的严重违反,“注册服务商”可据此中止及/或删除对该注册域名进行的注册。

5.   任何注册域名持有者即便打算向第三方授予域名的使用许可,也仍是该记录的注册域名持有者,须负责提供自身的完整的联系信息并负责提供和更新准确的技术和管理联系人详细信息,以便及时解决与注册域名有关的任何问题。根据本条款许可第三方使用注册域名的注册域名持有者须对因不当使用注册域名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除非该注册域名持有者在七(7)天将被许可方提供的当前联系人信息和被许可方的身份披露给向注册域名持有者提供可控诉损害合理证据的一方。

6.   申请人认识到域名注册申请的成功与否是由申请本身及申请时间等因素决定的,注册服务商仅提供注册平台和服务,并代为办理有关手续,对域名能否成功注册不提供任何担保。在未与注册服务商核实之前,申请人不得对外声称自己是该申请域名的所有者,也不得断定域名注册成功或者注册不成功。申请人在递交域名注册申请后应主动到国际通用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网站上查询该域名的法律状态。

7.   申请人自行承担域名注册产生的结果和责任,并保证,就其所知所信,无论注册域名的注册还是其直接或间接的使用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他人的名称权、商标权和域名权利等)。如因申请人注册的域名违反本条款而被注销或转移的,申请人已缴纳的域名费用将不予退还。若发生他人注册的域名与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或“抢注申请人域名”的,或者申请人拟注册的域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或“抢注他人域名”的,由申请人与该第三方自行解决,注册服务商不涉入任何上述争议。

8.   申请人应自行管理好自己的账号和密码,谨防被盗或者泄漏。因保管不善或者由于未被授权者使用或误用申请人的帐号和密码导致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9.   如果申请人所持有的域名处于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申请人不得申请转让或注销被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司法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10.  申请人应按时缴纳所需的全部费用并提供合格的域名申请注册资料。否则,将被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所注册域名。申请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被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取消该域名的注册)。

11.  申请人(注册域名持有者)同意本在线注册服务条款第三条第5项下所提及的数据处理。

12.  申请人注册域名持有者保证,对于其个人资料已由注册域名持有者提供给“注册服务商”的第三方个人,注册域名持有者已向其发出通知,且该通知与本在线注册服务条款第三条第5项下所述的通知相当;同时亦应保证,注册域名持有者已获得此第三方个人的同意,且该同意与本在线注册服务条款第二条第11项下所提及的同意相当。

13.  注册域名持有者应遵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包括UDRP 或 URS)。对于因使用注册域名所引发的争议,注册域名持有者应提交至 (1) 注册域名持有者住所地的管辖法院或 (2)“注册服务商”所在地的管辖法院进行裁判,但上述规定并不禁止其它可能适用的管辖法院。

14.  注册域名持有者同意,可根据 ICANN 规范或政策,或根据与 ICANN 规范或政策不相抵触的任何注册服务商或注册管理机构程序暂停、删除或转让注册域名持有者的注册域名的注册,以便 (1) 纠正“注册服务商”或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在注册域名时发生的错误;或 (2) 解决与注册域名有关的争议。

15.  注册域名持有者应确保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及其董事、高管、员工和代理免于承担因注册域名持有者的域名注册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损失、责任、成本以及开销(包括合理的法律费用)。


第三条  注册服务商的权利和义务

1.   注册服务商为申请人办理域名注册的申请注册手续,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并代申请人缴纳有关费用。注册服务商不以任何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担保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域名能够成功注册。

2.   注册服务商提交申请人的域名注册申请以当时在域名管理机构的域名数据库中的注册情况和查询结果为基础,但查询时没有冲突并不表明该域名一定能够注册成功。

3.   因以下原因导致的域名注册不成功或因此产生的问题和损失,注册服务商不承担责任:

3.1 申请人在线填写域名注册申请表时,域名被抢注;

3.2由于电信线路和设备问题造成申请人的域名被抢注;

3.3申请人未严格按照注册要求填写注册申请表,或者填写不正确、不规范而造成域名被抢注,或者引起所有权纠纷的;

3.4申请人未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递交域名注册材料的;

3.5因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系统故障或操作失误导致注册失败或延误;

3.6因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政策变化、技术等原因而取消域名注册服务的;

3.7申请人接受本条款后至注册服务商收到申请人款项并向域名管理机构支付款项之前,域名被抢注的;

3.8申请人提交的注册材料被域名注册机构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而导致域名注册不成功或者注册成功后又被注销的;

3.9因注册服务商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申请人域名注册不成功。

4.   注册域名出现下列情形时,注册服务商将予以注销:

4.1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4.2申请人提交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变更后未及时更新的;

4.3申请人未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4.4根据域名管理机构的规定,法院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决定、判决或裁决,应当注销的;

4.5在不违反ICANN规定的前提下,修正注册服务机构或者注册运营机构在域名注册时的操作错误;

4.6申请人注册和使用域名给注册服务商、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带来不利影响的;

4.7违反本服务条款有关规定的。

5.   注册服务商将根据并遵守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隐私政策处理注册域名持有者的个人资料或数据。注册服务商可以把申请人信息录入可被公众查询的数据库和出版物中,并有权使用申请人资料或将申请人的信息及数据资料用于任何合法目的,但:

5.1除申请人及与申请人有关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现有客户等)之外,注册服务商将不允许、不授权或不以其他方式支持通过E-mail、电话、或者传真主动群发商业广告或进行资料传播;

5.2除非是对于域名注册或对已有注册进行修改所必需的适度访问,注册服务商将不通过大量、自动的电子进程查询数据或将数据资料发送到任何注册局,或ICANN认可的注册商系统。

6.   注册服务商将根据相应域名管理机构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域名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并有权按照域名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不批准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或将违反规定的域名进行注销。但本条规定不代表注册服务商具有审核申请人域名注册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审核域名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义务,也不代表注册服务商有义务审查他人拟申请注册的域名是否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注册服务商不对申请人所填写的注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完整性承担责任。

7.   注册服务商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申请人资料丢失、被滥用、被未经授权擅自访问或泄露、被更改或被破坏。


第四条 费用支付

1.   申请人同意按照注册服务商的收费标准和缴费时间缴纳相关费用,在接受本条款的同时,申请人应将注册域名的全部款项支付给注册服务商。申请人明确并同意新注册费用及续期注册费用并非统一的。域名注册成功后,所缴纳的费用不可退回。

2.   域名每一次续期都将适用续期时的收费标准,申请人同意因收费标准调整产生的任何纠纷,注册服务商及相应的域名管理机构有免于诉讼的权利。

3.   申请人没有收到注册服务商的缴费通知不能成为申请人不按时缴费或者续费的理由和解释。

4.   申请人在付款时应使用与注册域名时完全一致的申请人名称并注明该款项所对应的域名和申请人名等信息,以便核对。若因申请人未按照本条要求办理而导致域名未注册和/或续期成功或被ICANN取消,或者域名被他人抢注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5.   注册服务商删除或自动续延的政策及续期注册费用和域名赎回期费用将公布注册服务商的网站。

 

第五条  服务期限

1.     1.   注册服务商的服务自域名注册成功之日起算,并以款项数额为依据确认服务期限。

2.   发生下列情形的,注册服务商的服务提前终止,并不再返还申请人已缴纳的费用:

2.1 申请人将域名转移到非注册服务商域名服务器上的;

2.2 域名管理机构终止服务或者通知注册服务商终止服务的;

2.3 注册服务商根据有关权利/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域名仲裁机构等)的裁决、通知等终止服务的;

2.4 申请人采取欺骗、隐瞒等非法手段获得域名注册的,注册服务商可以立即终止服务;

2.5 申请人未按时缴费的;

2.6申请人主体资格不存在或者消亡的;

2.7因申请人侵权、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人承认注册服务商有权根据自己谨慎的判断来确定申请人是否违反了本条款的规定;

2.8因申请人违反本服务条款,注册服务商根据相关规定终止服务的。

3.   如申请人希望在服务期限届满后继续拥有域名持有权及注册服务商相关服务的,应在服务期限届满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注册服务商续费,并保证注册服务商在收到其书面通知时已经收到申请人的续费款项。在赎回期内申请人如需要继续持有该域名,可向注册服务商交纳赎回费用以赎回域名。注册服务商并不保证赎回能够成功,如域名未能成功赎回的,注册服务商将退还收取的赎回费用,除此之外,注册服务商将不承担其他责任。域名在赎回期内未被赎回的,将被注销并进入开放注册期。赎回期内,注册服务商有权进行对该域名的赎回、拍卖、出售等行为。

4.   申请人按照规定续费且域名管理机构接受申请人续费的,注册服务商的服务期限延长至域名管理机构认可的域名有效期满之日。


第六条  不可抗力及责任承担

1.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服务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不承担责任;

2.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电信主干线路中断等;

3.   鉴于互联网的特殊性,黑客攻击、互联网连通中断或者系统故障、电信部门原因造成的连通中断等非注册服务商原因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不应由注册服务商承担。

4.   鉴于网络安全技术的局限性、相对性以及该等行为的不可预见性,因此如因申请人域名引起注册服务商域名解析服务器遭遇该等行为而给注册服务商或者注册服务商其他申请人的域名、网络或服务器(包括但不限于本地及外地和国际的网络、服务器等)带来危害,或影响注册服务商与国际互联网或者注册服务商与特定网络、服务器及注册服务商内部的通畅联系,注册服务商可决定暂停或终止服务。

5.   如果申请人域名未能注册成功,注册服务商会将收取的相关费用退还申请人(除相关域名管理机构规定不予返回的情况外),除此之外,注册服务商不将承担其他责任。

6.   域名注册成功后,若因注册服务商的过错导致申请人注册的域名丢失、被注销,并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注册服务商的责任上限为该域名费用的该申请人当年向注册服务商交纳的域名年度运行管理费。注册服务商不对申请人的其他直接或间接损失、商机的消失、利润的损失、侵权、其他无形损失及基于申请人与他人签署的合同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7.   申请人应承担违反本服务条款而给注册服务商造成的损失。注册服务商未对违约采取措施不能成为申请人违约或者抗辩的理由和解释。

8.   本服务条款对责任承担应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争议解决

1.   因本服务条款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2.   如果协商未成,双方同意向西安千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

1.   本服务条款适用ICANN、顶级域名管理机构的域名管理办法、政策和争议解决方案。

2.   有关条款或者约定若与双方以前签署的有关条款或者注册服务商的有关陈述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以本服务条款为准。

 

申请人在此再次保证已经完全阅读并理解了上述在线域名注册服务条款,申请人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即视为接受上述所有条款的约束。